吴宇哲:指望“房产税”能降房价?别做梦了!

发布者:公共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7-02-24浏览次数:225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有问”

    背景:房产税,又称物业税,对应的英语是Property Tax,本意是财产税,是个舶来品,是对财产保有环节的征税。由于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房产,所以称为房产税。但不同于以前的“房地产税”,是泛指与房地产相关的税,如取得和流通环节产生的税收。

    吴宇哲教授提到房产税是个“舶来品”,他习惯称之物业税。因此觉得有必要说下美国的情况。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下有50个州政府,3.9万个地方政府和4.77万个特别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包括郡、市、镇,特别地方政府如学区。
    美国联邦政府的主要税收来自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主要税收来自消费税,而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自物业税。用数据来说,美国物业税96%归地方政府征收;地方政府税收中来自物业税的比重是71%。
    美国乔治·亨利认为物业价值的提升主要是土地价值的提升,而土地价值的提升往往并非土地所有者拥有,而是全社会的劳动所致,提出了土地价值税(Land Value Taxation)理论。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创始人约翰.C.林肯是“土地价值税”的积极倡导者。吴宇哲教授在2002-2007年一直非常关注该机构的在中国的活动。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文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这背景下,国务院发展研究院和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合作开展,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税制度,其中有开征物业税内容……到了2011年,重庆和上海搞试点,进入公众的视野。

    2月23日,针对房地产税的最新进展,住建部陆克华表示,正在为房地产税做准备工作。言下之意,“房地产税”已提上日程。“房地产税”这四个字有人欢喜有人愁,无房一族自然是翘首期待,希望房产税能带动房价下行;投资者则诚惶诚恐,担心房产税会加重投资风险。

    “有问”邀请了多位经济、法律、社会等方面的专家,透过当前的房地产形势,探讨房产税改革。

     根据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吴宇哲介绍,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文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这背景下,国务院发展研究院和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合作开展,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税制度,其中有开展物业税内容……到了2011年,重庆和上海搞试点,进入公众的视野。

   

    为什么要征房产税?

   

    各家的看法很多。有一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房产税”是为了控制房价,抑制炒房。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教授谢作诗认为,任何税收都只能增加价格、减少交易量。征收房产税后,看起来房价可能降了,但含税的价格实际上是上升了。约束货币发行,放开土地供给,允许土地买卖以增加货币蓄水池,这才是降房价的有效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则认为,房产税被认为跟调控房价有一定关系可能是一种误解。应该摆到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功能定位上来考虑问题。从此角度讲,房产税应当是地方税,需要跟《立法法》相关规定衔接,在全国统一立法的条件下,赋予地方人大相机决策和选择的可能。财产税征收应当体现公共财政功能,作为地方政府为公众提供某项或某些公共服务的对价形式出现,因此不排除制度设计中将其作为特定目的税来考虑,并且能够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从税收征管方面而言,需要构建房产估值制度、税收支出绩效考核和纳税人评议制度,便利征管。

   

    但是,房产税的征收,也存在不少现实的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从多个角度解释了这些问题。

    首先,房产税与房屋土地产权的属性的问题。房产税是财产税,是一种对所有权征收的税,而我们对房屋只有使用权。解决的办法可以考虑,修改城市土地七十年产权的相关条款,或者明确七十年之后可以免费续期,实际上也就是将使用权所有权化了。

   

    其次,是房产税与重复征税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在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有大量的税收,因此,如果要收房产税,就要规定曾经缴纳的交易环节税抵扣房产税。

   

    第三个问题,就是房产税的目的和使用问题。在欧美国家,房产税是持有税,其实也是自治社区的地方税。房产税收上来主要还是用于基层建设,因此房产税高的地方,地方配套学校、警署也比较好,房屋价格也因此得以支撑,因此居民也愿意缴纳房产税。我们究竟是为什么收房产税,这个问题要明确。如果是为了抑制房价最后房价反而涨了,那么最终肯定会怨声载道,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这一点,吴宇哲教授也提到,房产税实际上就是“物业税”,大致可以想象为物业管理费。一个是向城市/城镇缴纳物业税,一个是向住宅小区缴纳物业管理费。所以物业税的缴纳,也必需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了对市民的服务。

   

   

    这里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我国房价短时间内暴涨,因为很多历史因素,工薪阶层也可能“被”拥有“豪宅”,而他们并没有能力缴纳高昂的房产税。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翟新辉认为,总体来说,房产税的征收必须谨慎,特别需要加强国民对征税的税率、需要征收房产税的房屋的面积或者第几套的发言权,要增加及切实保障国民对税收去向的知情权及监督权,在这样的前提下,再讨论怎么说房产税才有意义。

   

    现实环境下,房产税该如何征收?

    吴宇哲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就使用权70年到期会的处理与物业税的结合,提出了自己的的想法。现在来看大体上有三个方案:

    (1)无偿变成999年(香港当初就有75+925年的),但需要交物业税;

    (2)70年+70年,再续70年,但是后70年需交物业税;

    (3)70年,如再续,补交出让金或折扣的出让金。

   

    三个方案各有千秋,无非出发点不同:第一种方案,是为了财产权的稳定,比较符合欧美的经验,尤其是保护有钱人的利益;第三种方案,有利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对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可能需要经历这个阶段;第二种方法,一种比较折中的方案,把问题再后推70年,与当前的物权法的立法原则相对一致,同时把土地增量财政转向存量财政。

   

   

有问线上论坛

“实录|"房地产税"已提上日程”

   

参与嘉宾

吴宇哲——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土地管理系系主任、土地资源管理学科与城市发展与管理学科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华建设管理研究会会长、建设管理国际学报编委。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博士论文奖学金获得者,香港理工大学建筑及房地产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UNC城市与区域规划系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城市管理、土地政策、房地产经营等。

谢作诗——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科斯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企业家研究中心研究员。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10余项课题。主要研究领域:交易费用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副县长(挂职)。研究领域:经济法总论、企业公司法、消费者法、金融法、财税法等。

张效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中国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法治政府项目中方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第三方评估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首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成员。研究方向:行政法、政府监管与网络公法。

翟新辉——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曾代理国内及国外当事人在最高法院、北京第一及第二中级法院、上海第一及第二中级法院等法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仲裁;2013-2014年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卢明顿)毛利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民商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宪政、陪审制度。

崔志坤——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近年来,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改革》等期刊、报纸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规划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博士后基金、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等项目多项。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收理论与政策。

欢迎关注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官方微信

关注方式:扫一扫下方二维码或者输入微信号zjuspa即可成功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