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研究生评奖评优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3-18浏览次数:0

研究生各班级、各党支部、团支部:

   现将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研究生评奖评优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请予以讨论并反馈意见。
   请将修改完善建议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发至李金林老师邮箱(zju_ljl@zju.edu.cn)。 学院进一步完善后将于2008年研究社评奖工作中予以实行。

  附件: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研究生评奖评优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共管理学院

                                      2008.3.15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研究生评奖评优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08315

总则  为突出研究生学术的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提升科研学术能水平力的积极性、自觉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研究生的教育管理,规范我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实际,特制定《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细则》。

本细则的实施,旨在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的记实量化,为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提供一个较为合理、全面、科学的评价方案,引导学院研究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一条  记实总分公式的分类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40%+科研成绩×50%+(社会工作、文体项目等)×10%

二、二年级以上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生

总分=科研成绩+社会工作、文体项目等

第二条  计分细则

一、一年级硕士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规则

一年级硕士生学习成绩计分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不包括选修课),以硕士生专业培养计划所必须修完的最低学分数为基准,将所学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得出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

    

其中: ------加权平均成绩;

       ------课程数;

------- 门课的成绩

------- 门课的学分

其中,一年级硕士生在该学年度内所修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数与专业课程所必须修完的总分数相差超过5学分以上者(包括5学分),不具有参加当年度的评奖申请资格。

二、科研成绩计分

(一)、发表论文计分规则

1、在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性论文/篇,第一作者计100/篇;第二作者计4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2、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50/篇;第二作者计2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3、在A类刊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30/篇;第二作者计15/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4、在国内B类或二级刊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20/篇;第二作者计1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5、在国内一般正式出版杂志(公开或内部,均应有刊号)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1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发表非学术性论文一篇,第一作者计5分,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6、在报纸上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5/篇,第二作者计3/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发表非学术性论文,计1/篇;第二作者计0.5/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7、参加学校论文报告会,特等奖计50/篇,一等奖计30/篇,二等奖计20/篇,三等奖计10/篇,鼓励奖计5/篇;第二作者依次减半。参加学院论文报告会,特等奖计30/篇,一等奖计20/篇,二等奖计10/篇,三等奖计5/篇,鼓励奖计2/篇;第二作者依次减半。

8、同一篇学术论文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值。

9、对于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计分,按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计分,其他情况不作变动。

(二)、参加学术竞赛活动计分规则

1、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活动,获全国奖的计分情况:

1)获全国特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50/项,第二负责人计80/项,第三负责人计30/项。

2)获全国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00/项,第二作者负责人计50/项,第三负责人计20/项。

3)获全国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80/项,第二负责人计40/项,第三负责人计15/项。

4)获全国三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50/项,第二负责人计25/项,第三负责人计10/项。

2、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活动,获省级奖的计分情况:

1)获省级特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00/项,第二负责人计50/项,第三负责人计20/项。

2)获省级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80/项,第二作者负责人计40/项,第三负责人计15/项。

3)获省级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50/项,第二负责人计25/项,第三负责人计10/项。

4)获省级三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30/项,第二负责人计15/项,第三负责人计5/项。

3、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活动,获学校奖的计分情况:

1)获学校特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50/项,第二负责人计25/项,第三负责人计10/项。

2)获学校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30/项,第二负责人计15/项,第三负责人计5/项。

3)获学校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20/项,第二负责人计10/项,第三负责人计2/项。

4)获学校三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0/项,第二负责人计5/项,第三负责人计1/项。

(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计分规则

1、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由学院研究生评奖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给予520/次的计分分值;在会议上提交论文的,给予1040/次的计分分值。

2、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的,由学院研究生评奖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给予1020/次的计分分值。

(四)、出版专著、译著等计分规则:

 

计分分值(分/万字)

类别

20万字以内部分

超出20万字部分

主编(主译)非执笔部分

副主编(副主译)非执笔部分

中央级出版社专著

4.5

3

1

0.5

地方级出版社专著

3

2

0.75

0.5

中央级出版社的中译外(外译中)

2.5

1.5

0.5

0.5

地方级出版社的中译外(外译中)

2

1

0.5

0.5

注:第二作者减半计分,第三作者按三分之一分值计分,其余情况不计分。

(五)、出版书籍,参与其中有关章节的写作,每人以5分计。

 

三、参加社会工作、文体项目等计分规则

1、社会工作

1)考核对象:任期一年以上的学校、学院级组织的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团总支成员、班委、团支委;

2)各级各类研究生干部计分细则(见下表)

类别

考核等级

计分分值

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党支部书记

优秀

10

合格

6

不合格

0

研究生会部长、学院团委委员、支部副书记、团总支委员、班长、团支书

优秀

6

合格

4

不合格

0

研究生会副部长;党支委、班委、以及团支委的其他成员

优秀

3

合格

1

不合格

0

注:担任两项以上学生干部职务的同学,限加最高值。

 

2、文体项目及各项学校竞赛项目

1)各类竞赛奖励计分分值

级别

破记录

全国

20

15

8

8

6

6

6

6

6

省级

15

10

6

6

3

3

3

3

3

校级

8

6

4

3

2

1

1

1

1

院级

 

3

2

1

0

0

0

0

0

2)按照本条计分的校级项目有:学校运动会、DMB节、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征文比赛等等

3)同一项目或节目多次获奖,限计最高分。

4)集体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在2分之内酌情计分。

3、集体荣誉的奖励

1)集体荣誉计分分值

级别

一等奖(总分)

二等奖(总分)

三等奖(总分)

优秀奖(总分)

全国

20

15

10

8

省级

15

10

8

6

校级

8

6

4

3

院级

5

4

3

0

2)按照本条计分的项目有:各级党支部建设工作(创新)奖、各级学生工作(创新)奖、各级共青团工作(创新)奖。另对获得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先进班级、全国先进团支部、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先进班级、省级先进团支部、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校级先进班级、校级先进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按相应级别一等奖计分。

3)同一项目及同一集体多次获奖,限计最高分。

4)集体荣誉获得者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平均获得该项目计分。

四、其他情况计分规则

对于本细则规定的项目之外,其他需要计分的项目(如在暑期抗洪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长期照顾孤寡老人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比照上述规定,酌情给予计分。

第四条  组织实施

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是在研工部和学院党委的指导下进行,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以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  实施办法

1、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由德育导师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实施。

2、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必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表 》,如实填写申请条件和理由。

3、德育导师召集班委干部,逐个审议各研究生的学年记实总分,核实、修正各项目情况,根据班级记实总分名次,结合学校评奖评优具体要求,确定本班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初评方案。并将上述材料在班级公布的同时,提交学院核准。

4、学院对全院各班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原则上综合考虑、平衡调整、统一评审。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班级或年级,获奖名额可适当增加倾斜,并将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5、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条件,推荐获奖的初评名单。

6、学院在公布初评结果的同时,应认真征求、听取研究生的意见。

7、研究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成绩、评奖结果有意见、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学院负责给予复议,在一周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研究生。

8、学院在复议期满后,将评奖评优方案上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0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