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法学门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前科研成果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3-16浏览次数:0

浙江大学法学门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前科研成果的规定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法学学科委员会研究决定,法学门类的硕士研究生(思政部另行规定)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具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 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2. 论文(4000字以上)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录用。

3. 撰写调研报告(5000字以上);须以确实开展过相关专业问题调研为前提。

4.撰写案例分析(5000字以上);须以对同类问题的案例进行汇编整理为前提。

以上成果须与学生学位论文一起提交答辩委员会及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

     此规定报社会科学学部批准后自201011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浙江大学法学学科学位委员会。

 

浙江大学法学学科学位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马克思主义原理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前科研成果标准

1.全日制硕士毕业不需发表论文

2.“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需在国内公开发表一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