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总支,各党支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学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2年5月28日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参照《浙江大学党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按照党章和相关文件,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及时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防止形式主义;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有机结合,规范和完善公开制度;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学院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除学院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党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党员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八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根据不同内容,合理确定党务公开的方式。适合在一定范围内的党组织或党员中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会议、文件和简报等形式公开;适合对全院师生公开的,通过院网、展板、院内电子终端等渠道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制定目录。学院党委应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学院党委制订的党务公开目录需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对于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需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收集反馈。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和建议,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公开工作。
(四)归档整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具体时限要求依据党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学院党务公开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依法治院、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务公开办法 通知
抄报:校办、党办、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