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发[2013] 12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部门预算
及预算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研究中心:
现将《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部门预算及预算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部门预算
及预算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进院务公开,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学院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各部门工作的前瞻性与计划性,特设立公共管理学院预算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本条中的部门包括各系、研究所、研究中心、职能科室、团委、工会等。
第二条 学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预算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每年的10月至12月为预算月。
第三条 委员会设11名委员,含2名主任委员。为实现经费申请与审批的分离,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担任,其余9名委员由无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通过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预备人选,在征集教职工意见后,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条中的行政职务指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和各系、研究所、职能科室、团委、工会的正职负责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预算审批委员会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的各项决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以连任。
第四条 学院预算审批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
(一)围绕学院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审批各部门预算。委员不自行提出预算项目。委员会审议时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经费只作维持或削减处理,不作增加处理。
(二)审批范围为各部门需要学院财力支持的项目。学院财力包括学校下拨的本科生教学管理费、研究生教学管理费、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教学实验经费、行政经费及学院按比例留存的科研管理费,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上缴学院的经费等。需学院财力支持的项目,是指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开展的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学科竞赛、制度创新、党团建设、学院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审批各部门的预算变更事项,包括:新项目的设置、预算的追加、跨项目调整预算等。
(四)监督学院预算执行过程,并就各部门的支出情况、支出方式以及支出进度提出质询。
(五)评估、审议上一年度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对于预算执行不力及资金使用不当的部门,可通过决议提出批评,要求其整改。
第五条 各部门要围绕学院的战略目标,确立本部门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工作计划与资金需求,整体性、战略性地规划、编制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预算审批委员会审批。各部门要树立预算约束观念,各项目的经费开支须经预算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列入预算后,方可启用。各项预算一经批准,即向全院公开。未经预算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不予以经费支持。
第六条 各系所申请的项目数原则每年不超过1项。各系所也可以申请选择原有的按人头数下拨基本运行经费的方式,放弃申报项目预算。各职能科室、团委、工会的日常办公经费不在预算审批范围之内。
第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在预算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并向预算审批委员会报告。对各部门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每月编制各部门预算支出进度报表,报预算审批委员会审阅,同时反馈给各部门,并向全院公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节省人力、减少浪费,对一些大宗办公用品,尽量实行学院集中采购和直接支付的方式,减少现金流动。
第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各部门向预算审批委员会汇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绩效。
第九条 预算审批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亦可根据学院预算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到会人数多于或等于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举行会议。审议预算申请和预算变更申请时,委员会听取部门介绍,提出质询,然后逐项进行票决。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时,委员会提出质询,然后就是否通过及是否形成批评决议进行票决。
第十条 预算审批委员会对各部门预算申请实行票决时, 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赞成,预算申请或预算变更申请方得通过;当预算审批委员会讨论削减某项预算申请费用但对削减额度意见不一致时,其计算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取中间各数值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提请委员会再次审议被否决或被通过的项目。对于通过的项目,主任委员可在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资金额度,并报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委员会下设秘书,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安排和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抄报:党办、校办、计划财务处、社会科学学部
抄送:学院党总支、院工会、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