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大学代管款项的财务管理规定》(浙大发计〔2006〕12号)及有关财务审计、检查要求,对在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核算的代管项目(项目编号为:%-51%)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⒈已承办的各类会议代管经费请及时核销。本通知之日起至3月31日前请结清此前各类会议经费的所有报销事项,逾期结余经费一律由学校统一收缴。
⒉2014年1月1日后承办的各类会议,须严格按照《浙江大学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党委发〔2013〕26号)及《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浙大发计〔2013〕16号)等文件要求。校会计核算中心新设代管项目,须对项目限定结束期限(一般为会议结束后的1个月内),会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会议决算表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销,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超过期限的结余经费无特殊情况将由学校收缴。
⒊对各类继教办班发生的资料费、考察费等代管经费请及时核销。本通知之日起至3月31日前请结清此前各类继教代管经费的所有报销事项,逾期结余经费一律由学校统一收缴。
⒋2014年《浙江大学继续教育收入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教学实践费、资料费等项目将按新规定办理。
⒌对新设的代管经费,严格按照《浙江大学代管款项的财务管理规定》(浙大发计〔2006〕12号)办理。对需纳入学校对外服务收入的项目一律不能从代管经费渠道进行账户核算。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附: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我校会议费及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254号)、《浙江大学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党委发〔201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会议费在我校核算的各类国内会议(含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要严格按照《浙江大学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工作人员。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的三、四类会议要求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三条 学校召开的各类行政会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主办单位应优先选择本校所属的饭店(包括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机构),也可按规定选择具有“中央会议定点资格”的在浙定点饭店或具有“浙江省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
第四条 会议各项收入应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开支主要包括:住宿费、场地租金、伙食费、会议期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座)费等。我校的综合定额为450元/人·天(不含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座)费)。
第六条 会议费若涉及到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必须填写《浙江大学会议费用支出预决、算表》,会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要全部汇总到《浙江大学会议费用支出预决、算表》中,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对超定额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定点饭店查询:①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clf2013/)②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会议培训” 栏目(http://www.zjzfcg.gov.cn/ecjj/public/GpWebShowSupplierCtrl-showHtlList.pfv)
2、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四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参会人数 | 会议会期 | 会议费综合定额 |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 | 合计 | |||
三类 | 150人以内 | 2天 | 240 | 130 | 80 | 450 |
四类 | 50人以内 | 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