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营造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学院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就外审意见的处理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违反学术规范的论文,实行一票否决制,本次申请程序结束。
第二条 在“是否同意举行论文答辩意见”上,根据外审评阅专家给出的意见类型(有四种意见选项:①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不同意答辩,以下简称“不同意”);②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重新送专家评审,以下简称“大修改”;③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简称“小修改”;④同意答辩,简称“同意”),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情形 | 专家意见数量 | 处理方法 | ||
不同意 | 大修改 | 同意或小修改 | ||
1 | ≥2 | 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 ||
2 | 1 | ≥1 | ||
3 | 0 | ≥2 | 针对专家“大修改”意见,修改论文后送原专家评阅,若评审意见仍有“大修改”,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 |
4 | 1 | 0 | 2 | 针对专家“不同意”意见,修改论文后送原专家评阅,同时加送1位专家评阅。返回的评审意见至少要有1位专家是“同意”或“小修改”,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
5 | 0 | 1 | 2 | 针对专家“大修改”意见,修改论文后送原专家评阅。大修改重新送审以2次为限。若重新送审2次后,专家评阅意见仍有“大修改”或“不同意”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
6 | 0 | 0 | 3 | 进入答辩程序。 |
第三条 重新送审时,需向原专家提交意见修改说明。答辩时,需向答辩委员会提交回应专家意见的修改说明。
第四条 本补充意见适用于2014年3月份及以后第一次提出学位申请程序的公共管理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可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第五条 本补充意见的解释权归于公共管理学科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