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发〔2014〕12号
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及分配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共管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及分配办法
为落实院务公开,将学院的资金有效地配置去实现学院的战略目标,提高各个部门工作的计划性与战略性,规范活动与资金分配、使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及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及分配办法。
一、院级财务分类管理机构及原则
1、院级财务管理机构为预算审批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日常财务管理,经费审查小组对学院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了解院财务开支情况,并对财务管理提出建议。
2、院级财务管理原则
(1)预决算制。凡是获得学院本级财务支持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学院的财务监督,项目完成后接受决算审核,所有支出要符合预算要求和财务制度。
(2)经费统筹制。学院本级经费包括学校按口径下拨到学院的工作经费、根据学校政策学院提成的经费、学院创收收入等。学院本级财务预算是指对上述所列经费使用进行统筹和安排。一般先安排使用学校下拨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学院创收资金予以支持。
(3)分工负责制。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院领导分工负责制。使用经费时,由分管院领导根据预算委员会批准后的方案进行审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预算与管理办法
学院实行统一控制、分类管理、专款专用、规范有序的财务计划管理办法。经费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纪律。各项经费使用单位采取统一核算,预算管理,有计划使用,按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管理规则。
1、预算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时间周期。每年年末作好下一年度的预算。
2、学院财务执行部门为党政办。行政综合经费、科研外事、本科研究生教学、实验资料、学生活动、工会活动、离退休人员活动等经费管理责任人为相应的分管领导。凡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需由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合署签字报销。单笔支出1万以上(含1万元)的,需按项目预算申报学院财务预算审批委员会审批。
3、项目化经费管理机构为学院预算审批委员会,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党政办负责监督执行,并及时公开。
4、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大额经费支出,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三、支出控制
1、根据费用的性质,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并按有关标准和预算支付各类费用。具体有党政办统筹。
2、按计划、预算和规定的手续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和管理用资产。全院的办公用品和管理用资产,由学院指定部门(通常为非使用和保管部门)按学期计划集中采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结存、盘点清查等制度,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有特殊情况需零星采购的,应经分管院长同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
3、按要求设置有关费用明细账,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
4、学院经费折的管理必须严格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分配原则
1、 学院创收所得主要用于学院日常开展科研教学工作的支出、学术交流活动、教师酬金、教师科研奖励、引进人才配套经费、人才培养等项目。
2、凡学历教育所得经费,全部归学院支配;非学历教育(如短训班、自考助学班)所得经费,按承办协商规定中的上缴比例上缴学校及学院后,所剩部分全部由承办单位支配。
3、学院从本级经费中每年按正式在编教师每人1000元的标 准下拨到各系,作为各系日常办公经费。各系仍可申请项目预算经费,经审批同意后按实报销支出。
4、科研提成中拨到研究所的1%,由研究所支配,学院不计提。
5、各教学类津贴、课时、学生指导费等均按有关职能办公室规定执行。
6、非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为100元/天。节假日按国家标准支付。
7、院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参照学校办法执行。
8、院部机关及其他教辅人员的行政津贴,以院发教师酬金(包括课时津贴、论文指导等)的人均结合学校年终奖水平为基数核算。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抄报:党办、校办、社会科学学部、审计处、计财处
抄送:学院纪委、学生党总支、各党支部、院工会、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