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参加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3

各院级工会:
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教职工减轻患重症大病时的医疗负担,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总工办发[2014]79号《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浙江省总工会实施的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包含住院医疗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可以有效地减轻患病教职工的医疗负担。
为尽快顺利实施这一惠及教职工的互助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此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对象的重点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参加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的学校后勤、产业、校医院等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上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已参加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的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已加入工会的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以及附属医院职工,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二、保障期限
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本期自2014年的1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的10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三、参保费用
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保一份。
后勤、产业、校医院等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校工会从相关单位上缴的上述人员工会会员经费中返回50%,给予支持。
事业编制教职工自愿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个人缴纳60元/人,学校行政补助20元/人,校工会补助20元/人。
已加入工会的学校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个人缴纳60元/人,院(系)级单位按人员经费支出渠道补助20元/人,校工会补助20元/人。
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附属医院自行确定。
四、保障责任
每份保障享受如下待遇:

项目
保障内容
补助标准
一般
住院
补助
按照住院天数支付,累计最多20天。
 50元/天,累计最高补助1千元。
重大
疾病
补助
首次确诊罹患13种重大疾病且已住院治疗。
一次性支付补助金1.5万元。
大额
医疗费用
补助
保障期内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理自费总额超过1万元的(以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为准,保障期内多次住院可累计),给予大额医疗补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 1万元(不含)-2万元(含)的,按40%补助;2万元-3万元(含)的,按50%补助;3万元以上的,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备 注
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补助不重复享受

职工参保后享受保障待遇不受工作单位变动的限制。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五、其他保障事项
详见《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六、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动员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和谐校园氛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工会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关爱教职工、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有力举措。
各院(系)级工会要加强对教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后勤、产业、校医院等自行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较多的单位,作为本次参加的重点单位,要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每一位职工了解互助保障的意义和内容,动员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入互助保障,提高自我保障意识,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填报参保材料
省总工会的参保截至时间是10月31日,请各院(系)级工会准备好以下参保材料,10月25日前报校工会: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单》
《参保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参保单和参保教职工名册可直接到校工会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3、缴纳参保资金
上交参保资料同时上缴参保资金到校工会财务室(紫金港校区纳米楼223—4)。
请各院(系)级工会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实施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工大病互助保障的具体工作。
校工会咨询电话88208320,联系人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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