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管党发〔2017〕 7号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印发《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7-07-11浏览次数:15

纪委、各党支部、团委:

《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保证学院党委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大学院级党委工作若干规定》、《浙江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工作职责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把握学院的发展方向,监督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和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以保证学院各项重要任务的有效完成。同时,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非党员院领导列席。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主持人决定是否召开院党委扩大会议,通知学院各党支部书记等列席。

第五条 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党委会议题由学院党政办汇总,党委书记审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实到人数应达到应到人数的2/3及以上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1/2及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事关干部调整、推荐、任免等事项采用票决制。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八条 学院党政办负责党委会议的通知、组织,党委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学院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学院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本学院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针对某一阶段内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及全院理论学习、思政教育等方面专项工作制定计划和部署。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定期听取各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汇报,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讨论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分析师生思想动态;研究维护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五)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德育导师的配备、管理工作。根据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学院人才规划和人才工作方面重大问题,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对各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支部选举结果。研究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

(七)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对违纪党员作出处理。

(八)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九)研究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研究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青年教师发展协会的工作。

(十)研究学院统战工作和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各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院党政办;学院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党政办。

第十二条 党政办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送党委书记审定。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对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党政办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审定未通过的议题,不得安排上会。已审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到会,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四条 未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六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形成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由党委会秘书口头或电话通报因故未参会的人员,征询其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党委书记。

第十九条 遵守会议纪律,在未形成会议纪要或执行决议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讨论内容。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党委委员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或贯彻落实有困难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应负责党委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落实和督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抄报:校纪委,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紫金港校区党工委

抄送:学院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中心、院工会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7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