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管党发〔2017〕 10号 中共公共管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7-07-28浏览次数: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讨论决定学院纪检监察事项。

第三条   院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纪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纪委、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明确院纪委委员分工。

(三)研究讨论院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传达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报相关案件。

(六)讨论决定学院有关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决定对有关党支部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八)研究讨论学院党委要求院纪委会提出意见的其他问题。

(九)需由院纪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院纪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院纪委会议题由各纪委委员提出,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院纪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院纪委工作联络员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院纪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条 院纪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院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院纪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二条 院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院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三条 院纪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工作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院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院纪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院党委会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报:校纪委,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

抄送:学院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中心、院工会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