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讨论决定学院纪检监察事项。
第三条 院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纪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纪委、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明确院纪委委员分工。
(三)研究讨论院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传达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报相关案件。
(六)讨论决定学院有关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决定对有关党支部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八)研究讨论学院党委要求院纪委会提出意见的其他问题。
(九)需由院纪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院纪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院纪委会议题由各纪委委员提出,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院纪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院纪委工作联络员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院纪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条 院纪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院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院纪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二条 院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院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三条 院纪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工作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院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院纪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院党委会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报:校纪委,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
抄送:学院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中心、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