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院领导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以及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三条 学院领导应当向群众公布接待访问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来访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学院实行“书记有约”、“院长有约”(以下简称领导有约活动)和院领导接待日活动制度。领导有约活动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听取群众代表意见建议,学院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系所负责人陪同参加活动;学院领导接待日活动由全体学院领导轮值参加,原则上每位学院领导每学年至少轮值一次,相关科室、系所负责人陪同学院领导现场接待来访群众。
第五条 领导有约活动一般每个短学期举行一次,每年度共举办四次,时间为半天,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题或不设主题;学院领导接待日活动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寒暑假除外)。
第六条 除一般的定点接访外,对某一阶段、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可采取专题接访的方式。
第三章活动组织安排
第七条 领导有约活动和院领导接待日活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安排公布在学院行政办公网上。
第八条 拟参加接待的群众需填写“报名登记表”,按照通知要求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交预约申请。
第九条 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体应推选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无预约的一般不安排参加活动。若报名参加活动的人数较多,将随机抽选产生代表。
第四章受理、办理和督办
第十条 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对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解决的,应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思想疏导;针对现场不能直接答复的意见建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并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交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到活动交办件之后,在15日内告知来访人员是否受理,对已受理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来访人员,同时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报接访院领导,并送党政办公室备案。遇特殊情况,经接访院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办结,但办事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来访人员延期情况及延期原因。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领导有约活动、院领导接待日活动的督办、归档工作,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学院领导审阅。对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的办理结果,可通过学院行政办公网站向全院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交由办理的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透露来访人员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来访人员可向学院纪委举报。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领导有约、院领导接待日活动的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有关条款规定,遵守信访秩序,服从安排,依法依规,如实客观反映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报: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