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研究中心: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境)、带薪休假的相关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8年1月30日
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境)、带薪休假的
相关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院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浙江大学教职工出国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6〕31号)、《浙江大学实行教授学术假制度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03]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出国(境)的手续,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待遇
1、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1)短期(六个月以下)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2)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满足年度考核要求者,仍保留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
超过批准期限未归的,则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2、学院全勤和绩效奖等:原则上累计出国(境)3个月(含)以上至6个月以下者,享受出国(境)当年50%的学院全勤和绩效奖;累计出国(境)6个月(含)以上至12个月以下者,不享受出国(境)当年学院全勤和绩效奖。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学院全勤和绩效奖则按照出勤、年度考核等规定决定相应分配。
第五条 带薪休假(学术假)人员在批准休假期间仍保留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休假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者,享受当年50%的学院全勤和绩效奖。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共管理学院
2018年1月29日
抄报:外事处、计财处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