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发〔2018〕6号 公共管理学院印发《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境)、带薪休假的相关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陈庚笙发布时间:2018-01-31浏览次数:147

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研究中心: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境)、带薪休假的相关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8130



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境)、带薪休假的

相关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院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浙江大学教职工出国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631号)、《浙江大学实行教授学术假制度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03]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出国(境)的手续,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待遇

1、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1)短期(六个月以下)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2)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满足年度考核要求者,仍保留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

超过批准期限未归的,则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2、学院全勤和绩效奖等:原则上累计出国(境)3个月(含)以上至6个月以下者,享受出国(境)当年50%的学院全勤和绩效奖;累计出国(境)6个月(含)以上至12个月以下者,不享受出国(境)当年学院全勤和绩效奖。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学院全勤和绩效奖则按照出勤、年度考核等规定决定相应分配。

第五条  带薪休假(学术假)人员在批准休假期间仍保留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休假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者,享受当年50%的学院全勤和绩效奖。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共管理学院

                                         2018129


抄报:外事处、计财处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1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