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公共管理学院关于印发《公共管理学院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陈庚笙发布时间:2018-04-27浏览次数:116

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研究中心:

《公共管理学院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8426

 

 

 

公共管理学院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发展指导,加强本科生班主任和研究生德育导师的队伍建设,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规定》(党委发〔200537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规定》(党委发〔200538号)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学院思政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进步是教师应尽的职责。担任班主任/德育导师的教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和良好个性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贡献。

第二章 班主任/德育导师配备和管理

第三条 班主任/德育导师选任由本人自荐和系所推荐相结合,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根据学校要求组织选任。班主任/德育导师任期一般为 2-5 年。

第四条 学工办负责具体统筹和协助班主任/德育导师开展学生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交流会或推荐优秀代表参加“育人强师”培训班等形式,为班主任/德育导师沟通联系搭建平台,为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都应有担任班主任/德育导师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德育导师或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在2年内(包括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共管理学院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规定中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四章 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考核

第七条 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考核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学院班主任/德育导师考核工作的负责人,由学工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班主任/德育导师的考核时间一般为秋学期。通过个人总结、工作评价、所辖学生评议等程序进行,由学院党委对每位班主任/德育导师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工作考核与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按本学年教职工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也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一门课程32课时工作量计入教师年工作量,但不发放课程津贴。

第十条 班主任/德育导师考核合格的发放每半年1500元的岗位津贴,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德育导师,学院授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优秀班主任/德育导师,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2000元)。院级优秀班主任/德育导师审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校级和院级的荣誉和奖励可以兼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此件精神不符,

        均以此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8423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427日印发



附件一   

浙江大学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规定

党委发〔2005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发展指导,加强本科生班主任(以下简称班主任)工作和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发展指导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特殊作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教风建设和教师骨干力量培养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全校本科生各年级专业班都必须配备班主任。

第三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进步是教师的应尽职责,每位教师都有担任班主任的责任。专任教师原则上都应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担任班主任的教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和良好个性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贡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班主任从事专业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生活指导工作,对班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并负责做好与本科生导师的联系、沟通工作。

1、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指导学生学习,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进行自主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学习。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联系本科生导师和任课教师,做好学生的专业发展指导。协助做好学生降级、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工作。 
3、指导班委和团支部开展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教育学生合理支配课余时间,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抓好班级集体建设,创建优良学风和先进班级。配合做好学生党组织建设工作。
4、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寝室,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收集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关心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学生,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树立学习和生活的信心,为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5、配合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年鉴定工作,做好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生人选的推荐工作;做好学生贷学金和困难补助申请的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学生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教育工作。
 
6、负责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如学生发生突发事件、违纪受处分、学习明显退步等情况,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让学生家长了解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班主任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自觉维护学校稳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能做到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2、业务水平较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同时了解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熟悉学校的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一般要求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能主动关心学生,乐意为学生的成长发展提供指导,为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帮助。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统一布置,提出总体要求,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实施。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记实评价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两部分各占50%。平时工作记实评价由学院根据班主任工作职责,在考核其开展工作的实绩、效果后确定。学生评议通过学生问卷调查方式,根据学生的满意度确定。
  第八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工作考核与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班主任的水平和业绩,各学院在教师考核、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应予以体现。并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对工作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学校授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与奖励。优秀班主任的比例占班主任总数的10%。
  第十条 班主任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必须立即调离;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及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改进,应调离班主任岗位。上述两种情况,其班主任工作考核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按本学年教职工考核不合格处理。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或班主任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在2年内(包括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一位领导分管班主任工作,由党委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联合组成工作班子,负责管理班主任队伍。负责制定相关文件、进行工作统筹指导和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领导,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学院班主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落实,做好本单位“班主任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班主任聘任与组织培训、日常工作指导及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全校都要关心支持班主任工作,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班主任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主动为班主任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帮助班主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班主任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积极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班主任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策,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学生培养目标、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及学生工作的特点与方法技巧等。班主任集中培训,原则上由学院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方法。担任班主任的专任教师发表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论文,在职称晋升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浙江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浙大发学〔19999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

2005715


附件二

浙江大学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规定

党委发〔2005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 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更多具有创业精神、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加强和完 善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集班主任、兼职辅导员职能于一体,一般应按程序选举为党支部书记(或担任组织员)。研究生德育导师是学校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对研究生学习、生活和就业进行指导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进步是教师应尽的职责。每个党员教师特别是中青年党员教师都有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责任。专任教师及科研系列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原则上都应有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 处,促进研究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良好个性的发展,为把研究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职责:
 1
、根据学院党委的工作要求,重视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研究生党员发展和教育工作。
 2
、根据学校、学院的总体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专题教育活动,负责研究生班级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研究生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3
、注重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选拔和培养研究生骨干,指导研究生班级建设,开展生动活泼的班级活动,指导创建先进班级。
 4
、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负责研究生学年总结、各项荣誉称号和优秀奖学金的推荐评比、新生始业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组织。对违纪研究生进行教育和帮助。
 5
、经常深入教室、实验室、寝室等研究生学习、生活场所,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情况,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处理并向学院报告研究生中出现的各类意外和突发事件。
 6
、配合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六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由党员教师或党员干部担任,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保证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一般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1
、研究生指导教师。
 2
、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七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聘任以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为原则,一般以50名左右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包括博士生)聘任1名研究生德育导师为宜。
第八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由各学院在本单位遴选,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德育导师聘任推荐表》,经学院党委和行政讨论同意后聘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聘任期由各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1年,需要时也可续聘。因特殊原因或工作不称职的,可提前解聘。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的职责,结合学院特点制订考核细则,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水平和业绩,学院在教师考核、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应予以体现,并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德育导师,学校授予“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审定比例一般不大于20%。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经各学院初评推荐,由学校组成评审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按本学年教职工考核不合格处理。教师、干部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或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两年内(包括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德育导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管理。研究生德育导师集中培训,原则上由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组织进行,需要时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德育导师聘任、日常工作指导及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政治理论、时事;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生德育导师的工作职责及研究生工作的特点与方法等。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导师队伍建设的领导,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党、政领导为该院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的共同负责人。学院要定期召开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 会议,研究问题,改进工作,提出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同时,要做好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研究生德育导师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必须立即调离;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及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改进,应调离研究生德育导师岗位。上述两种情况,其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考核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德育导师结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方法。专任教师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发表的研究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论文,在职称晋升时作为参考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此件精神不符,均以此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

20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