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公管党委发〔2019〕 1号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印发《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苏超发布时间:2019-05-31浏览次数:73


浙大公管党委发〔20191


各系、各部门、各研究所、各研究中心:

现将《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9520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浙江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党委发〔20161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其中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党委书记、院长指定人员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及时向学院领导、各系、研究所、科室负责人公布和通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

(四)招生、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员职级和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和职务任免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九)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二)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党政办公室;系、所和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党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党委书记、院长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党委书记、院长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后,由党政办公室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党政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二十二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术(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有关学术事务应听取他们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保障其依照《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发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三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学院纪委、工会、团委

抄报:党办、校办

公共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