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营造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大研院2012(22)号),结合公管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机构
成立学院、学科组两级考核委员会。学院考核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分管书记、各学科组负责研究生考核工作的组长组成,全面负责“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学科组以二级学科为基础,由各二级学科负责人、博士生导师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有关考核工作。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在学院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科组考核小组根据学院考核委员会要求实施考核。
二、考核时间
普通博士生在在第一学年末第二学年初进行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生在第二学年末第三学年初进行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三、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1、考核内容
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课程考试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2门)为主;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科组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相应评估方案。
2、考核方式
核心课程考试成绩与研究能力评估两者在中期考核结果中所占比重及评估方式由各学科考核小组自行确定。
四、考核结果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
五、其他说明
1、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委员会对各学科组考核小组考核结果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最终名单。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须在半年后至学制内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转为硕士生或予以退学处理。
3、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经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委员会同意后可延期考核。
4、博士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参加初次考核工作的委员不再参加复核阶段工作。
5、同等学力博士生和博士留学生由以研究生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由导师自行确定。(从2021级开始)
6、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