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发布者:董宁宁发布时间:2021-11-11浏览次数:96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营造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201690号),结合公管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硕士生研究生必须进行中期考核(检查)。

(二)硕士研究生应在开题报告完成后,撰写《浙江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交由所在学科或以研究生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

(三)考核小组应对硕士生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科研成果、读书报告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硕士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开题。经评审通过的个人中期小结,应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系)存档备案

(四)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 2021级硕士生开始执行(同等学力研究生从2023年1月开始执行)。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21年9


研究生中期考核表.xls


注:中期考核表中学科意见需填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