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2021年12月)和社会科学学部讨论并通过,对《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2020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进行补充修订:
1、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的,不能进入本次答辩程序,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在下一季方可再次申请送审。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总体评价中没有“优秀”评价,需在送原专家的基础上另聘一位评审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两份评阅结果“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不为“D(较差)”且“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不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和“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者,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博士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硕士学位论文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由所在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自定。学位申请者修改完成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复审。评阅复审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2、研究生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的,在送原专家复审时,若原专家拒评,则另聘2位评审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两份评阅结果“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不为“D(较差)”且“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不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和“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者,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3、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等学力研究生、国际留学研究生、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生均按本法执行。
4、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