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的补充条例(2022.3)

发布者:董宁宁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659

结合我院自身情况和学科特点,对《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202010月修订)中学位论文评阅相关内容做如下补充条例

1、第二十六条补充条例:有2份及以上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有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或“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有“D(较差)”,则学位申请者不得提起申诉。

2、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补充条例:针对文件学位论文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在符合社科学部申诉条件的情况下,学位申请者只能在申诉和送原专家评阅复审中选择一种途径。如送原专家评阅复审,则不得对复审结果再提起申诉。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等学力研究生、国际留学研究生、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生均按本法执行。

4、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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