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让导师全面了解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进展情况,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现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实施细则。
(一)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
(二)研究生应在开题答辩后1年内,撰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并在所属学科、专业范围内公开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由以研究生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
(三)经评审通过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应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系)存档备案。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研究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开题;对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
(四)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 202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同等学力研究生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