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研究生评奖评优2号通知】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3-2024学年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艺澄发布时间:2024-09-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引导研究生树立科学成才观念,筑牢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鼓励研究生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研究生的教育管理,规范我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实施,旨在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的记实量化,为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提供一个较为合理、全面、科学的评价方案,引导学院研究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根据思想政治表现、学术(实践)创新能力、体美劳素养三个模块的分项评价结果综合形成。

思想政治表现作为评价基础,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术(实践)创新能力所占比重为70%;体美劳素养所占比重为30%

思想政治表现评价结果为优秀且学术(实践)创新能力和体美劳素养综合成绩为前40%者,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优秀;思想政治表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科研成绩×70%+(社会工作、文体项目、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30%

二、二年级以上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生

总分=科研成绩×70%+(社会工作、文体项目、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30%

 

第三章 评价细则

一、思想政治表现评价内容与方式

(一)评价内容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考查研究生政治觉悟、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践行学校校训、共同价值观及浙大精神,心理健康阳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坚守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践行优良学风研风。

(二)评价方式

思想政治表现评价实行突出表现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制度。突出表现指在思想政治方面表现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声誉或在某一方面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为;负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纪违规等各类与思想政治表现考查内容相违背的行为。

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参评学年有负面行为者,不予评定为优秀;参评学年受违纪处分且未解除者、有负面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记实部分包括学院掌握或由校内外相关单位提供且核实无误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评议部分主要指在德育导师指导下,在学院的党团班、课题组、导学团队等评价单元内,结合研究生日常表现,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集体评议。


突出表现清单

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模范作用,获评省级及以上相关荣誉

在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服务奉献、见义勇为、爱国报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获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相关单位通报表扬或收到感谢信等)

积极践行浙江大学校训、共同价值观和浙大精神,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负面行为清单

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参评学年有违纪处分记录

发生违反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行为(情节未达违纪处分)累计 3 次以上(含宿舍管理、实验室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规范、疫情防控等)

受到校内外各类单位通报或单位、个人反映,经核实存在道德、行为失范情况(情节未达违纪处分),累计 2 次以上

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网络等渠道发表不当、不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学习学术态度不端正,学风研风不良,有学术不诚信、违反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情节未达违纪处分)

发生瞒报(造假)信息、违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失信行为

其他对学校、学院(系)、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研究生形象的行为

 

二、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与科研成绩计分规则

(一)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规则

一年级硕士生学习成绩计分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必修课(包括英语课程<英语免修除外>、政治课程、公共素质课)、专业学位课,将所学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得出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

 

其中:M1------加权平均成绩;    N-------课程数

Si-------i门课的成绩; Ti-------i门课的学分

其中,一年级硕士生在该学年度内所修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数与专业课程所必须修完的总分数相差超过5学分以上者(包括5学分),不具有参加当年度的评奖申请资格。

(二)科研成绩计分

1、发表论文计分规则

1)在SCI/SSCI/AHCI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100/篇;第二作者计5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2)在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80/篇;第二作者计4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3)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50/篇;第二作者计25/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EI/ISSHP/ISTP收录视同一级。

4)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30/篇;第二作者计15/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5)在国内一般正式出版杂志(公开或内部,均应有刊号)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10/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发表非学术性论文一篇,第一作者计5分,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6)在报纸上发表学术性论文,第一作者计5/篇,第二作者计3/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发表非学术性论文,计1/篇;第二作者计0.5/篇,其他排序作者不计分。

7)参加学院论文报告会,特等奖计30/篇,一等奖计20/篇,二等奖计10/篇,三等奖计5/篇,鼓励奖计2/篇;第二作者依次减半。同一届论文报告会限加两篇次分数,按最高分依次取分相加。

8)同一篇学术论文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值。

9)对于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计分,按第二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计分,其他情况不作变动。

10)以上论文期刊级别以学校相关文件确定,论文需在当学年周期内发表方为有效。已经在上学年评奖时作为申报材料使用过的论文,不能再次进行申报,否则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11)论文发表时间以正式发表为准,应届毕业生发表论文除正式发表外,还可凭录用通知申请加分。对于毕业班学生已录用的成果,必须提供录用证明(录用证明是正式的录用函,盖有编辑社的印章;如果是信函通知录用的,请导师签字后方有效;专利需出具专利局的授权通知书)。

2、参加学术竞赛活动计分规则

2.1 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活动,获全国奖的计分情况:

1)获全国特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20/项,第二负责人计60/项,第三负责人计30/项。

2)获全国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00/项,第二作者负责人计50/项,第三负责人计25/项。

3)获全国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80/项,第二负责人计40/项,第三负责人计20/项。

4)获全国三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50/项,第二负责人计25/项,第三负责人计10/项。

2.2 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活动,获省级奖的计分情况:

1)获省级特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90/项,第二负责人计45/项,第三负责人计20/项。

2)获省级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60/项,第二作者负责人计30/项,第三负责人计15/项。

3)获省级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40/项,第二负责人计20/项,第三负责人计10/项。

4)获省级三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20/项,第二负责人计10/项,第三负责人计5/项。

2.3 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活动,获学校奖的计分情况:

1)获学校特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50/项,第二负责人计25/项,第三负责人计10/项。

2)获学校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30/项,第二负责人计15/项,第三负责人计5/项。

3)获学校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20/项,第二负责人计10/项,第三负责人计2/项。

4)获学校三等奖的,第一负责人计10/项,第二负责人计5/项,第三负责人计1/项。

2.4 以上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一次最高分。校级获奖作者排序以团队上报学校排序为准取前三名;省级获奖,排序第1者为第一作者,排序第23者为第二作者,排序第45者为第三作者;全国获奖,排序第1者为第一作者,排序第23者为第二作者,排序第4-8者为第三作者。

2.5 参加其他学术类竞赛,由本人提交相关材料,参照以上规则进行加分。

3、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计分规则

1)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由学院研究生评奖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给予520/次的计分分值;在会议上提交并报告论文的,给予1040/次的计分分值。

2)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提交并报告论文的,由学院研究生评奖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给予1020/次的计分分值。

4、出版专著、译著等计分规则

 

计分分值(分/万字)

类别

20万字以内部分

超出20万字部分

主编(主译)非执笔部分

副主编(副主译)非执笔部分

中央级出版社专著

4.5

3

1

0.5

地方级出版社专著

3

2

0.75

0.5

中央级出版社的中译外(外译中)

2.5

1.5

0.5

0.5

地方级出版社的中译外(外译中)

2

1

0.5

0.5

注:第二作者减半计分,第三作者按三分之一分值计分,其余情况不计分。

5、出版书籍,参与其中有关章节的写作,每人以5分计。

三、 参加社会工作、文体项目、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计分规则

(一)社会工作

1、考核对象:任期一年以上研究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

2、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加分细则见下表。其中优秀不超过本单位参评人数的30%,良好不超过本单位参评人数的50%(非整数部分四舍五入)。

3、整体考核规则:

1)兼职辅导员:区分学院骨干型及学园工作两类,及时上交年度计划与总结、能够顺利完成学院交予的相关任务、积极开展组织职能工作,兼职辅导员的优秀、良好比例不设限,由学院团委、学园相关老师进行公正、公平、公开评定。

2)研究生团总支、研博会、职业发展中心:及时上交年度计划与总结、能够顺利完成学院交予的相关任务、积极开展组织职能工作,视为整体合格,在整体合格的基础上按照(2)的相关比例进行考核。如整体考核不合格,则优秀比例上限降为15%、良好比例上限降为25%,团总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根据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3)各党支部:学院党委以及学生党员素质发展中心将对各党支部进行总体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获评年度学院优秀党支部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与党支委优秀比例上限上升为70%,良好比例为30%。党支部工作考核良好的党支部参照(2)比例进行考核。党支部工作考核合格的党支部,优秀加良好比例不超过50%。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取消考核加分资格。

4)各班级:学院团委将对各班级进行总体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获评先进班级,优秀比例上限上升为70%,良好比例为30%。获评良好的班级参照(2)比例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班级,优秀加良好比例不超过50%。考核不合格的班级,取消考核加分资格。

4、校级学生干部本部门有考核的请将考核结果上交到学院团委,并由学院参照加分细则具体评定。没有考核的参照加分细则相关类别(院级和校级同等级别对待)统一以合格加分。

5、本细则没有列举到的学生干部可以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6、各级各类研究生干部计分细则表

类别

考核等级

计分分值

兼职辅导员(骨干型)、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学校或学院兼职团委副书记

优秀

40

良好

20

合格

10

兼职辅导员(学园工作型)、研博会主席团、研究生团总支书记处、职业发展中心主任团、党员素质发展中心主任团、融媒体中心主席团、班长、团支书

优秀

30

良好

15

合格

8

研博会部长、研究生团总支部长、职业发展中心部长、党员素质发展中心部长、融媒体中心部长、党支部副书记

优秀

20

良好

10

合格

5

研博会副部长、研究生团总支副部长、职业发展中心副部长、党员素质发展中心副部长、融媒体中心副部长、党支委、班委、以及团支委的其他成员

优秀

10

良好

5

合格

2

注:担任两项以上学生干部职务的同学,限加最高值。

(二)文体项目及各项学校竞赛项目

1、各类竞赛奖励计分分值

级别

破记录

全国

20

15

8

8

6

6

6

6

6

省级

15

10

6

6

3

3

3

3

3

校级

8

6

4

3

2

1

1

1

1

院级

 

3

2

1

0

0

0

0

0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鼓励奖

全国

15

12

9

5

3

省级

12

9

6

3

2

校级

9

6

4

2

1

院级

5

3

2

1

0

2、按照本条计分的校级项目有:校运动会、三好杯等。

3、同一项目或节目多次获奖,限计最高分。

4、集体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在2分之内酌情计分。

5、未设特等奖的比赛,一等奖参照特等奖标准加分,依次递进。

(三)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

1、社会实践奖励计分分值

考核内容

计分分值

社会实践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团队社会实践

获省级及以上表彰

15

获校级表彰

8

累计一周及以上

3

2、志愿服务奖励计分分值

考核内容

计分分值

志愿服务

参加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

按活动组织方核定的志愿者工作小时数

0.1/h

上限为10

3、社会实践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带有组织公章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等,获奖需提供有效的获奖证明。

4、社会实践获得多个奖项,取最高计分分值,不累计加分。

5、志愿服务需提供活动组织方出具的、盖公章的志愿者名单、工作量及评价证明。

6、博士生必修环节的社会实践,计学分,不另外加分。

(四)集体荣誉的奖励

1、集体荣誉计分分值

级别

一等奖(总分)

二等奖(总分)

三等奖(总分)

优秀奖(总分)

全国

20

15

10

8

省级

15

10

8

6

校级

8

6

4

3

院级

5

4

3

0

2、按照本条计分的项目有:各级党支部建设工作(创新)奖、各级学生工作(创新)奖、各级共青团工作(创新)奖。另对获得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先进班级、全国先进团支部、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先进班级、省级先进团支部、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校级先进班级、校级先进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按相应级别一等奖计分。

3、同一项目及同一集体多次获奖,限计最高分。

4、集体荣誉获得者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平均获得该项目计分。

(五)其他情况计分规则

对于本细则规定的项目之外,其他需要计分的项目(如在暑期抗洪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比照上述规定,酌情给予计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是在研工部和学院党委的指导下进行,由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在德育导师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实施办法

1、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上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工作,由德育导师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实施。

2、德育导师召集班委干部,逐个审议各研究生的学年记实总分,核实、修正各项目情况,根据班级记实总分名次,结合学校、学院评奖评优具体要求,确定班级业绩汇总、排名情况,并将上述材料在班级公布的同时,提交学院核准。

3、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必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条件和理由。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4、申请奖学金评比的研究生,要求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管理的各项规定,在此基础上自主申请,学院将根据研究生考核分数在学院内筛选答辩名单。

5、由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对学院研究生各类荣誉、奖学金进行答辩考核及书面考核,最终确定各类结果。

6、学院对全院各班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原则上综合考虑、平衡调整、统一评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班级、党支部或年级,获奖名额可适当增加倾斜,并将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7、研究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成绩、评奖结果有意见、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学院负责给予复议,在一周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研究生。

 

第六章 其他

1.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2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