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发布者:董宁宁发布时间:2024-09-23浏览次数:344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营造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浙大研院发【202421号),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机构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思政的院系负责人等不少于5位成员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院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接受博士研究生的申诉等。

学院成立若干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考核专家应均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中期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的具体考核评价。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原则上实行主导师回避制。

二、考核时间

通过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在入学后的第三个长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在入学后的第五个长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在进入博士阶段一年后进行中期考核,根据博士入学时间的不同,其考核时间可适当提前,但不能早于其硕士入学同期的直博生。 

三、考核内容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内容由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三部分组成。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需结合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过程,主要考查研究生政治觉悟、道德修养、价值取向(理想信念、家国情怀、科学精神、进取意识等)、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课程考试成绩以专业或领域相关的课程成绩为主;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评估由学科根据专业特点及培养类型,结合研究综述、学位论文开题、专业实践开展情况、综合面试等方面制定具体考核要求。课程考试成绩、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内容及所占权重由各中期考核专家小组自行确定。

四、考核结果

博士生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学院会将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考核有关纸质材料存入博士研究生学业档案。

首次参加中期考核未达到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或退学,或申请参加第二次考核。申请第二次考核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其首次考核结果记为暂缓通过。第二次考核须在首次考核后一年内完成,对未按时完成第二次考核或第二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的博士研究生,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应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或退学。关于博转硕及退学政策具体参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说明

1、原则上所有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因因公出国境、休学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参加考核的,可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确定延期时长后,方可延期。确定延期时长后,方可延期。每位博士研究生在其学制内原则上仅允许延期考核一次。未未按期参加考核且未经审核同意延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结果记不合格。

2、博士研究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2周内对研究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研究生对复议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3、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参照执行,国际留学生由其主导师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4、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202511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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