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既是中国调整自身以应对全球化挑战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相互型塑的过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在近30年来所遇到的问题,既有100多年来历史问题的延续,更有全球化时代的新问题。
近年来,无论是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关于中国问题的研究,都在经历一种深刻的转型。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启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缓解、消除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与途径,正越来越成为中国发展的主题,也越来越成为中国研究的主题。
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由浙江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浙江大学劳动保障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与浙江台湾研究会主办,英国总领事馆文化教育处、韩国高丽大学政府研究所协办的“地方政府创新与公民社会发展”国际研讨会于2007年5月29-31日在浙江大学举行。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等地的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5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编撰了《地方政府创新与公民社会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下两册。大会经过深入的研讨、广泛的交流,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将地方政府创新及公民社会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理论与经验
1.地方政府创新的制度环境研究。郑永年指出中国的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国的领导人把精力集中在经济改革上,第二阶段是社会改革,虽然也出现了一些政治改革,但也仅是作为经济社会改革的补充,而现在中国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政治改革,这为地方政府创新提供了大的宏观背景。Fewsmith(波士顿大学)也认为中国宏观的政治制度变迁,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从传统的列宁主义政党向现代政党的转变,为地方政府转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蓝志勇审视了美国多级政府之间关系创新的历史经验,提出,如果中国能够找到创新现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律环境的途径,给分权设底线,给创新设边界,则地方政府的创新潜力,反而可以大大地发挥。也就是说,建立新型合理的中国法律环境是鼓励地方政府创新的有效路径。
2.地方政府的角色变迁研究。何显明(浙江省委党校)认为,随着制度环境的深刻变迁,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的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行政博弈,在中央下放的自主权基础上获得了一个具有扩张性的自主性空间,借此地方政府不仅能够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性地执行中央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能,根据自己的效用目标来配置其拥有的越来越丰富的公共资源,甚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凭借自己的博弈经验或者地方的经济实力,超越自身权限,突破政策界线,自主地把握政府行为的边界。这就造成了,在类似的宏观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角色及行为方式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反过来,地方政府角色的变迁也会影响宏观制度的演进,也会影响政治合法性的形成。何增科对2000年以来三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63个案例进行了初步的经验研究,据此回答了地方政府创新是否和通过何种途径增强了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同时分析了地方政府创新在增强政治合法性问题上的限度问题。崔兴硕(韩国高丽大学)分析了政府在产业经济环境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2.地方政府的治理方式创新研究。王诗宗(浙江大学)通过对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分析指出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需要管理创新,他认为应将地方治理作为政府职能转化过程中的管理创新思路,逐渐发展出针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地方治理机制。作者进一步指出,对地方治理机制的成长最有决定性的因素仍然在于政府,政府职能的转变可能会创造出对地方治理发展有利的条件。而就具体的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而言,Shanggraw指出要在地方政府计划中引入可视化、仿真以及协作的工具,可以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米加宁(哈尔滨工业大学)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例,讨论了政府的危机管理方式;马骏(中山大学)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预算改革;陈敦源(台湾政治大学)和周向红(同济大学)分别对医疗改革中的地方政府行为作出了研究,前者分析了台湾国民医疗保险改革中的问题,指出需要用制度方式来约束“寻租”行为,后者则阐释了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前医疗改革中的双向转诊的作用和途径。这些都为地方政府的治理方式创新提供了生动和具有说服力的案例。
二、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挑战
1.中国公民社会的范式研究。郁建兴指出,公民社会是一个舶来词,将这一源自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运用于一个个具有截然不同的历史轨迹和社会特征的社会中,把它当作一种理解社会变化的工具时,它很可能是存在问题的。比如说,在西方语境中,公民社会是指社会独立于国家的部分,它需要独立于国家的组织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公民社会应通过中产阶级来加强社会的民主力量;哈贝马斯更以“公民社会”指称存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外的“公共领域”,在那里,人们批判性地讨论公共政策,形成社会舆论,影响公共政策;等等。援引这样的公民社会概念讨论中国正在发生的变化,就可能得出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公民社会的结论,尽管中国出现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的重构。郁老师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中国和西方的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发展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中国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另外一种发展模式”。这种观点为公民社会的分析框架在中国适用提供了可能性。事实上,在本次研讨会上,有关公民社会的概念之争不是与会者所关注的焦点。在几乎所有的发言中,都预设了公民社会是解释中国社会变革的有效工具这样一个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阐发各自对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形态、特征和方向的理解和论证。
2.中国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多集中于对NGO的研究。这次会议中,许多学者就中国社区、行业协会组织、环保组织、透明组织等NGO的发展展开了讨论。其中,郁建兴基于对温州商会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和问题的分析,指出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与限度;陈剩勇(浙江大学)也以温州商会为例,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温州兴起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个案分析,考察了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创新的现状,揭示了本土资源在公民社会的组织创新过程中的贡献及其限度,探讨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创新的性质和难点。这两篇文章虽然角度不同,但都揭示出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依赖性。丁元竹(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以社区建设作为讨论公民社会发展的入口,通过对中国近30年社区建设的历史回顾,指出对社区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社会学领域,必须把社区放在过去10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变迁中加以分析。贾西津(清华大学)也以社区为分析单位,对宁波海曙区社区参与式治理进行个案剖析,阐述了其治理的机制、原则和形成条件。王信贤(台北大学)则以“环保组织”为例,透过近年来中国环保领域的两大事件——“搁置怒江水电开发”以及“环评风暴”,论证环保运动之所以成功并非是环保组织的作用,而是国家环保总局为对抗电力、经济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而与环保组织进行结盟,即是部门分立与竞争的结果。蔡秀涓(台湾东吴大学)藉由分析台湾透明组织的倡议策略,指出此类组织在台湾民主巩固时期,已汇集成了一股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力量,扮演着台湾社会倡廉反贪的民间领导者角色。
3.地方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关系研究。首先地方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利益契合是两者合作的基础。郎友兴(浙江大学)指出,政府合法性、政府职能转变和国际贸易竞争是地方政府寻求合作的动力,而存在的合法性、解决资源短缺和企业本身发展等是非营利组织寻求合作的动力。其次,两者的利益契合,也使得公民社会嵌入到地方治理中去,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此,丁仁方(台湾成功大学)以台南市地方公民社会与文化局互动的经验为例,说明了公民社会对文化创新的影响。
三、理论反思与研究空间
本次会议将学界普遍关注的两个热点问题——地方政府创新与公民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体现了中国在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正致力于消解国家主义神话、建构公民社会的事业,同时,对中国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正因如此,会议的论域在于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地方经验的反思与比较、如何在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中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等。这些富有启发性的讨论无疑为地方政府及公民社会的研究提供了学理及实践上的意义。
1. “公民社会”中国适用性的再思考
公民社会理论源于西方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是否适用”的忧虑一直伴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引入与传播。但这一忧虑并不主要在于“公民社会”概念本身的含混不清,而主要在于这一概念总被试图用于“非西方”的情景。一方面,公民社会的相关概念被广泛讨论,另一方面,其背后的文化、地理、历史、哲学观念的反差则造成概念的滥用。诚然,学界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移植中国的讨论在上世纪90年代就十分盛行。有学者在总结90年代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时,曾指出其中最重要的缺失是忽视中西“公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或异质关系,盲目模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可以说,这些讨论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但是与会的学者并没有照搬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而是将其作为参考。如郁建兴分析了“温州商会的例外与不例外”,通过对事实和过程的考察,来重新思考温州商会所具有的意义。这虽然没有完全摒弃西方理论,但的确对中国公民社会“是什么”作出了尝试性回答。应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从一开始就远离了自由主义或国家主义的泥淖,它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找到建立中国公民社会的“第三条道路”。对此,邓正来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而在1993年,俞可平则指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事实上,这样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在现存的社会政治理论框架中引入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已显得很有必要。”[①]无论“社会主义市民理论”还是会中郁建兴提出的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否让人满意,有意识地在中国背景中创新和发展一种公民社会的理论,已经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领域的重大突破。它明确了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并不必然地遵循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固有模式,甚至可以开创一条超越西方传统的全新道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于中国的意义主要并不在于追求一个西方式的公民社会实体,而在于它所包括的“社会至上”理念对于中国现代化所具有的指导意义。虽然西方公民社会当年产生的先决条件,我们现在还不完全具备,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道路正是汲取西方公民社会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之后做出的选择,与其追问西方公民社会观是否适应于中国的问题,毋宁回答如何尽可能地使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为我所用的问题。
2. 公民社会与其制度环境研究的接合
公民社会概念在中国大量被援引与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密切相关。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独立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开始凸显,各类非营利组织大量涌现,这些现象的产生正是由于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国家的部分行政权力逐渐从社会领域推出,个人主体的自觉意识逐步复苏,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取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工具。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正因如此,将公民社会嵌入到地方治理体系中,推进政府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制度机制,成为研究公民社会外部制度环境的现实目标,这也正是此次“地方政府创新与公民社会发展”国际研讨会的题中之意。
3.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微观研究
中国社会组织于国家关系的争论可以归纳为“自主性”与“镶嵌性”两种对立观点,前者以公民社会理论为基础,主张社团具有自主性;后者则以国家统合主义为核心,论证社团依然镶嵌于党国体制之中。针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官僚竞争模式,即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的态度与认知极为关键。
抛开理论层面上的争论,许多学者将“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深入到了微观的治理层面,开始探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学者通过对一些基层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考察,认为二者是互动共赢的。二者通过相互协商与对话,服务购买、政策咨询,获取信任与合作。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今后要寻求一条“合作治理”之路,即二者在各自的层次上寻找各自的功能定位,然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以达到共同治理的目标。当然,这种分析其实已经越出实然分析的路径,而趋向于面向未来的政策选择考量。
同时,微观层面的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也必然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对此,林尚立(复旦大学)认为,人民能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在日常社会管理中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将是中国基层民主的生成前提。
4. 地方经验的相互比较
本次会议提供了很多地方政府创新和公民社会发展的经验。这些地方经验的研究大多从寻求地方自治与治理的功能,来探讨政府的治理模式与公民社会内在的运行机制。在这次会议中,对宁波海曙区的案例研究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兴趣。学者们分别对海曙区养老服务制度、医疗改革中的双向就诊机制以及城市社区的参与式治理展开了讨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地方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经验。也有学者将浙江省天台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了互联网时代政府绩效管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另外,来自韩国的学者也为地方治理研究展示了的另一幅图景,朴博士后等通过一系列的经验研究指出韩国地方政府在会计体系改革中的表现将会受到其他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这些影响被称作“邻居效应”,这一效应对改革有积极推动的作用。台湾学者的发言也呈现出地方公民社会的发育情况,例如汪明生(台湾中山大学)对高雄地区公民社会的现况进行了分析,指出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这些案例分析,不仅仅为地方政府和地方公民社会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事实,更重要地是为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奠定了基础。对此而言,贺东航(华中师范大学)通过个案的方式描述了国家建构和社会成长中的“复线状态”,是比较研究中的一个尝试。
5. 从范式研究向范例研究的转型
如果说,对公民社会概念的争论和公民社会理论的讨论主要是一种规范性研究,是将公民社会视作一种分析概念,是将公民社会理论作为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那么,随着国内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对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第三域的实体考察,则逐渐凸现了公民社会的实证性研究。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非政府组织等广泛内容,都成为公民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会的学者以“温州商会”、“环保组织”、“倡议型组织”等为例,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均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转型。这些范例研究以强大的理论作为基础,如治理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民主理论,并且对个案的讨论建立在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之上,如郁建兴的研究基于2003-2007年的持续性观察,陈剩勇的观点也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提炼和升华,王信贤对大陆环保组织的分析,也来自于多年来的田野调查和思考。所有的这些范例研究又构成了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大量涌现的公民组织不仅意味着组织化的社会联合由私域向公域的变动,它也预示着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未来社会公民自治的可能模式及其演进路径。可以看到,范例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个案作出详尽的考察和分析,更在于它所揭示的理论启示。
当然,在目前关于地方政府创新和公民社会发展的研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讨论:
一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方的概念移植于中国,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下问题: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简单评判;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并不存在等。
二是如果从公民社会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各个范例研究的方法论和研究框架异质性很强,它们使对公民社会的考察视角得到丰富的同时,也难以形成整合。正如邓正来对中国早期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曾作出的评价:现阶段的研究还不足以丰富到能够充分挖掘中国与西方社会的本质性差异,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出适用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形成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性理论模式。[②]可以说,“公民社会”作为“解释框架” 和“现实存在”在当前的中国仍然是互相脱节的。
三是有关于改善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环境的改善。因而,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可能应该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中国公民社会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其内在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中国地方政府与各种社会实体是如何进行互动的?其决定因素和限制条件是什么?达成两者合作的途径和方法又是什么?等等。
毫无疑问,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不可能穷尽关于地方政府创新和公民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同时,研讨会上各与会者表述、讨论、交锋中所展现的思想的光芒,也不可能在这篇短短的综述中详尽展现。以上的简单叙述,姑且将其看作是本次研讨会的几个小小的截面,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近期学者对地方政府、公民社会关注的大致问题和各自的思考层面,并希望以此为新的开端,引发与会者、读者以及所有关心中国地方政府创新与公民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公民对其概念、层次与问题的更广泛、更深入、更持久的探讨。
(郁建兴、徐越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