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柏乃教授团队完成的公共政策内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的公共治理机制》获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熊建平同志的重要批示。熊建平副省长在批示中指出,范柏乃教授等对垃圾分类现实困境的分析有针对性,所提六条建议也有参考价值,并建议建设厅针对今年全面推开垃圾分类工作,选择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分类试点小区进行推广、复制和借鉴。
范柏乃教授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不同环境下影响因素的组合方式多样且复杂,我省在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过程中还存在公众自觉分类意识不强,缺乏积极引导;监督体系政府主导过多,缺乏公众参与;奖惩机制落实不到位,缺乏激励约束;垃圾分类治理主体虚位,缺乏明确权责;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具体规范等现实困境。
为实现对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帮助我省尽快建立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体系,范柏乃教授团队提出了六点对策建议。
第一,实施生活垃圾的溯源追踪管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丢入垃圾桶的垃圾如何追根溯源问题规定,城管部门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派执法队员现场不定期抽查市民垃圾分类情况;二是通过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管理;三是在小区实行垃圾实名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定期抽查易让居民产生侥幸心理,垃圾实名制则涉及私密性,难以有效落实。因此,城乡社区可以向居民发放标有编号的分类垃圾袋,编号与住户一一对应,给垃圾袋贴上“身份证”,做到“见袋知人”,有利于监督和奖惩工作的落实,以较低的成本达成较好的效果。龙游县推广的农村垃圾分类“贺田模式”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创新点,具有很大的推广意义。
第二,完善生活垃圾的集中投放措施。目前城乡社区的垃圾投放点为散放的环保垃圾桶。调查发现,几乎每个垃圾桶里的“内容”都差不多。在自觉分类行为尚未成熟之前,这样放置环保垃圾桶不仅扩大了垃圾的污染范围,而且加大了保洁人员的工作难度。建议在城乡社区设置生活垃圾的集中投放点。这虽然会给居民带来一些不便,前期推广进程可能较慢,但便于监督,能提高分类准确率,降低日常维持成本,同时有利于改善社区居住环境,有效防止在由环保垃圾桶向回收处运输过程中将分好类的垃圾二次混合,也为公众监督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第三,优化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的公众监督体系。在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要重视公众参与。一是要将社区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与公众相结合。在溯源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在垃圾集中投放处轮流值班的方式,使每一户居民参与其中,身负监督责任,改变公众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问题上事不关己的态度。二是建立一套由公众充分参与的监督机制以对政府进行监督:市政垃圾处理的收支账目公开,垃圾收集过程透明化,垃圾处理设施开放从而公众可以随时进入查看等。
第四,探索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的奖励惩罚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奖励大多属于市场诱导性激励的范畴,即通过补贴、优惠、购买等市场方式影响目标群体的行为,例如在垃圾分类投放中,对居民准确分类的报纸、塑料、玻璃、电池等垃圾实行免费装运,对垃圾分类投放表现突出的家庭可折抵相应的垃圾费,对自觉监督和举报违规的行为予以经济奖励等。同样,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经济惩罚,如《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未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的,可能被处以50元到200元罚款等。建议在溯源追踪和公众监督的基础上,将生活垃圾分类结果与个人信用评估相结合,并将评估结果在所在社区公示,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同时将这一结果反馈给工作单位。个人利益与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紧密相连,有利于督促公众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第五,建立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的权力责任清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建立一个发挥多元主体作用的公共治理机制并明确权责。第一,公众应了解垃圾源头减量的意义与分类方法,正确实施垃圾分类,逐步形成生活习惯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第二,居(村)委会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引导、规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居民的垃圾分类工作。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可操性强的政策和法规,落实财政资金投入;同时要监督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第四是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知识,引导、督促单位遵守相关规定。第五,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实现垃圾的减量,产业和资源的增量。
第六,强化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的法律制度保障。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要求。但调查发现,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后并没有太大成效,各地区发展情况不同,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各异,城乡社区对如何开展分类工作仍然比较模糊。因此,建议首先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城乡社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法等具有较高法律地位、综合性、原则性的法律规范,使得居民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有指导和规范。其次,制定作为软法的生活垃圾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具有约束力,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使生活垃圾分类的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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