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与法治”国际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举行

发布者:郎明紫发布时间:2018-05-25浏览次数:802


2018519日至20日,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主办、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承办的“公共行政与法治”国际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举行。来自美国大学、圣路易斯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宾州州立大学、内布拉斯加大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和浙江大学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博士研究生参加了研讨会,围绕公共行政与法治进行了热烈讨论。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郭苏建教授与美国大学David H. Rosenbloom教授分别致开幕词。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郭苏建教授主持了第一场讨论会,主题是公共行政与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美国大学David H. Rosenbloom教授作了题为《公共行政与美国法治的衰落》的演讲,认为美国公共行政的理论家、研究者、改革者和实践者都未能将法治作为美国公共行政的支柱,导致了美国公共行政中宪法与法律的衰落。在美国当前的公共行政实践中,立法机关无标准地向行政机构授权、谢弗林案与司法尊重行政专业知识、使用行政指导而非行使规则、总统强调统一行政权并基于行政命令来立法以及制定政策不遵照立法要求,都导致宪法被扭曲。因而,对美国公共行政的理论家、研究者、改革者和实践者来说,应该考虑在美国公共行政中“重建法治”,并以美国为案例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共行政中建设法治。


美国圣路易斯大学Kenneth F. Warren教授作了题为《行政国家的持续增长是否损害了民主治理和法治》的主题演讲,对行政国家损害民主治理和法治的流行观点进行了反思。流行观点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失控的行政国家中,国会不负责任地将大量立法权交给行政部门而导致公共管理者不仅行使行政权力,也行使立法和司法权,法院也轻易服膺于行政专业知识而疏于进行司法审查,这破坏了宪法下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法治约束。Kenneth F. Warren教授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论点,认为行政国家并未失控,不仅国会、法院和总统仍然是积极的参与者而能够在必要时对行政国家进行充分的制衡,而且行政国家在实践中运转良好,美国联邦官僚机构在绩效评估中的表现要好于国会、总统和法院。

    美国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道德委员会成员Barbara S.Fredericks作了《一项稳健和透明的腐败预防项目:促进政府机构遵守法治》的演讲,认为尽管强制行政机制对任何致力于良好运作的政府都很重要,但要形成持久的腐败控制机制,还需要建立稳健的腐败预防措施。一方面,对腐败案件的调查和起诉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并且所有诉讼结果都不可预测,调查腐败会浪费昂贵的法律人才资源;另一方面,腐败不可避免,即使对腐败的控告成功,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会受到侵蚀。因此,必须在通过法治建设来控制腐败的同时,形成一种让所有参与者内化并接受政府内没有腐败空间的文化。实现这一目标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要政府雇员 “买账” (Buy-In),即让他们真正投入工作并因努力而获得回报,通过激励让他们忠于组织目标;二是要公众 “买账” ,强调通过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尤其是政府财务披露制度来形成行为规范,让公众有渠道获取财务信息;三是要投入充足的资源,像维护公共设施一样确保腐败预防计划得到重视并顺利运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教授主持了第二场讨论会,主题是公共行政与法治的案例研究。

美国大学Jon Gould教授作了题为《当法院拒绝遵守法治:公共行政理论在美国联邦法院中的失败》的演讲,对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化进行了反思和批评。法院是最需要法治的地方,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因无力聘请律师而需要司法救济的被告人最应该受到法治保护。然而,尽管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联邦法规规定了弱势群体申请律师援助的最低保障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联邦司法管理部门的竞争性目标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他们的司法保护已经不合时宜。随着联邦司法行政越来越“专业化”地聚焦于工作人员的行政专业知识,并强调成本-收益最大化、绩效结果导向,导致被告人实际被代表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Jon Gould教授进一步提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正是联邦法院过度依赖公共行政理论,片面强调官僚过程和行政成本而未能平衡联邦法院的其他中心工作。结果是,联邦法院拒绝遵守法律,严重损害了美国的法治。

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牛美丽教授作了题为《法治:一个评估中国预算改革的分析框架》的演讲,系统分析了中国预算改革的法治化进展。预算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加快建立现代预算体制已被列入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基于联合国对法治所作的包括合法性、透明性、可及性、听证权、申诉权、问责性在内的界定,研究发现中国从90年代开始到现在的预算法治化改革主要是建立公共预算的法律框架、增加对公共预算的行政内部控制、促进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鼓励公民参与等,但是仍然存在包括中央政府支持的不确定性、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有限以及预算机构能力不足等挑战。因此,中国的预算法治化改革主要体现在合法律性和行政控制这两个方面,而且遵循着渐进式的改革道路。

新加坡国立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高洁作了题为《政治、法律与行政裁量:以中国职业安全规制为例》的演讲,以中国的职业安全为例,从公共行政的视角反思了中国语境下行政裁量权与政治权力监督之间的紧张关系。主张裁量权与控制裁量权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前者基于效率,后者强调政治回应。中国为了应对工作安全尤其是高死亡率问题,自20022003年开始对改革开放初期的碎片化职业安全规制体系进行了改革,一方面追求效率并基于官僚专业知识和对法律与规制的熟悉而赋予了大量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制定了广泛、复杂的规制体制并通过政治和行政问责增加政府回应。研究发现,行政效率与政治回应的紧张关系同样适用于中国,只是更多体现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而非基于专业知识的行政裁量与政治控制的矛盾。长远来看,中国还可能面临限制裁量权的立法与完成政治任务所需的绩效之间的矛盾。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向淼宣读了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郁建兴教授指导的合作论文《中国公共行政学的法治路径:一项新的研究议程》,在全球公共行政面临“法治赤字”的背景下,将罗森布鲁姆(David H. Rosenbloom)教授所提倡的法治行政分析框架应用于中国语境。法治行政强调宪法化、行政法和司法化三个核心理论维度,有助于解决公共行政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中国法治行政在宪法与立法、依法行政、司法裁判三个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但同时还面临着多元目标冲突、法律约束力不足等实践难题。基于理论反思和中国案例,研究认为未来还需要就法治行政路径的可适用性、多元目标间的协调、法治与行政效率的组合方式等新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

第三场讨论会由美国大学David H. Rosenbloom教授主持,主要研讨行政变革与法治。

香港城市大学公共与社会管理系陈汉宣教授作了题为《限制行政冗余:习近平新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演讲,对中国公务员改革尤其是新时代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法治化作了系统的梳理。新时代的干部人事管理改革主要强调限制用人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尤其是强调“八项规定”和“四不准”并要求把权力限制在笼子里。从20122016年,各省都制定了“八项规定”和“四不准”的实施细则并作了大量的检查和查处工作,但由于中国实行品位管理,人事制度中的立法和行政理性仍然是工具性的。长远来看,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现了法律和党纪的融合,通过政治命令和党的纪律而不是法律语言来进行,这也构成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挑战。

宾州州立大学博士候选人漆慧婷作了题为《合作治理中的法治:原则、领域与挑战》的演讲,提出了合作治理法治化的分析框架。合作治理的法律基础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因此从加强合作治理中的法治去推动法律框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合作治理的关键领域中强调法治要坚持四个重要原则,即法律的可预测性、可及性、权威性、平等性,合作治理前期的参与者选择,合作过程中的流程设计和内容选择,以及合作结果的绩效评估。在合作治理中增强法治有助于形成与法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为合作治理的参与者提供基本协议和规范,而且使得制度环境变得更加安全、稳定和可靠,从而培养利益相关者的“系统信任”。

内布拉斯加大学博士研究生于溯阳作了题为《适应性水资源治理和法治:以中国新安江治理为例》的演讲,展示了法治在适应性治理模式中的应用及其前景。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跨界河流的治理问题给治理主体带来了诸多挑战。传统的以政府为核心的管理主义治理模式并不能有效地回应水资源治理中的不确定性和各方利益主体间的争端,尤其是平行政府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跨界水资源治理从管理主义模式转向适应性治理模式。适应性治理模式强调多中心治理体系、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网络化以及功能上的重合性等特征,法治原则可以在其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对新安江跨界河流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案例研究发现,不同层级的政府可基于法治原则来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两个省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引入公民参与、为治理水资源进行制度性安排以及执行特定的适应性治理政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作了题为《在PPP中确保公共价值:对老年人照护的案例研究》的演讲,以公私合作模式下的养老院为分析对象,展现了其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确保其实现公共价值的举措。中国的PPP模式在国家和社会等多个合力的推动下开始全面而迅速地发展,其中,老年人照护越来越受重视并开始采纳PPP模式。不过,PPP模式下的养老院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都存在风险,尤其是公共价值难以实现以及公私合作主体间权利义务容易失衡。要让PPP模式在立项、建设、运营、终止等各个环节都产生收益并持续保证公共价值,需要:一、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来为其运行的合法性提供制度保障;二、提升PPP项目的透明度,形成有效的信息披露规则;三、要让参与的公共组织更加丰富,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结构。

郭苏建教授和David H. Rosenbloom教授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认为研讨会围绕公共行政与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案例研究、行政变革三大主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强调在行政国家时代从理论和实践上推动法治正在进行之中,对未来应该保持足够的开放性。中国公共行政的法治化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今后还需要更多理论性和经验性的研究成果以及实务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合作。

/“公共行政与法治”会务组图/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