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建兴: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发布者:苏超发布时间:2019-10-28浏览次数:1019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这是一个特别重大的课题。习近平总书记9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就是包括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民主集中制等系列制度与政策体系的优势。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互为表里,国家治理效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反映制度优势的重要指标,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正确理解和高效执行。当前,面对新时代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制度与效能、体系与能力、党建与治理、分工与协同、统一与特殊等概念和关系的认识中存在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我们有必要辨析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以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提升国家治理整体效能。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能狭义理解为完善国家监察和督查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有人认为,这就是深化监察与督查体制改革,以监察和督查提升治理效能。事实上,监察和督查只是强化制度执行的一种方式。将国家制度优势化为治理效能是一个过程,至少包括制度创设、有效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强化制度有效执行也不能限于负向的监察、督查和问责,还包括正向的法治保障、德治引领等手段。


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效能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相辅相成,但又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是基础,有了运行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二者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国家有效治理。当前,有的地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完善基础设施,并将物理平台信息化等价于治理体系现代化,认为建好系统、搭好平台就一定能实现有效治理。这种“见物不见人”的治理思维,不仅耗费大量资源,还可能与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基层治理目标相违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就是党的领导。党对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是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意义上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各条线、各部门的作用,发挥社会与市场的力量,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自主性。同时,党建应与治理紧密结合。党的领导作为最大的制度优势,必须体现在以党建工作促进有效治理,以党的领导统领全局、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参与,为实现有效治理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障。 


完善治理体系,既要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又要为协同治理、共同发力提供激励。社会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多元性、突发性等特征,政府可能难以做到“类类有统筹、件件有专责”。这意味着,社会治理没有“一抓就灵”的单一抓手,需要多部门、多层级、多主体开展全域、系统、联动治理,这种部门条块协同治理模式,必须辅以有效激励机制。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为社会治理设定了大量日常化考核、过程性考核,基层大量精力倾注在形式化的细节上,有违以协同治理的效率卸去基层干事的包袱这一初衷。


统一推广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的“一竿子插到底”。上级统一要求、全面推广的政策可以与地方自主探索、运行有效的经验并存。“摸着石头过河”、地方先行先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与治理的重要经验,也是我国独有的制度优势。近年来,在地方实践中,我们常会看到“共性”与“个性”失衡的现象。为探索经验,一些地方鼓励基层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然后将基层经验总结提炼成为全域的政策,但是,在总结经验时,往往将不同地方的做法“东拼西凑”,形成一套基层经验无法保鲜、基层活力无法传递的政策,在执行方面则片面强调“整齐划一”。这种过于教条的思路,容易挫伤基层积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如何把制度的可检验优势转化为治理的可持续效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之义。从辨析命题着眼,是为了更好地澄清理解、改进认识,从而有针对性地把改革推向深入,让制度活力持续迸发。“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在坚定制度自信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增强制度意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定可迎来坦荡如砥的前程。


来源:2019年第20期《半月谈》